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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因為陳水扁證實家人有海外帳戶及巨額存款後,輿論催促要加速制定「陽光法案」,尤其是「不明財產來源」應該訂明刑責,以有效發揮對公職人員的威嚇效果,並確實防治貪污行為。

事實上,立法院在上一屆已有立委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增列所謂「白手套條款」與「不明財產來源罪」,並賦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責。行政院方面,則由法務部提案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時也訂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在第五會期的三月五日院會中,立法院通過了法務部的版本,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不過在刑責的部分,卻被抽掉了,因此在該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與十三條祇規定罰款,沒有任何有期徒刑的規範。

不論藍綠立委,對於不明財產的入罪,原則上罰款可以,但刑罰則普遍排斥,因為不少立委可能也有白手套或不明財產的問題。另外可能的爭議就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前提與「無罪推定」的原則下,須假設每個人在未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清白的;且根據「不自證其罪」原則,每個人並沒有證明他自己沒有違法的義務。

然而由於扁案對社會衝擊頗大,國民黨與民進黨都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列入下會期的優先法案,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甚至已著手提案連署將「財產來源不明」增列刑責。他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若要成立,須先查獲或發現申報人未誠實申報的秘密財產,有故意隱匿財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申報人前後年度財產總額增加超過其年薪一倍以上,如果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證明,就推定為犯罪所得,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申報人財產經判定屬於來源不明的部分,視同不法犯罪所得,要一併沒收、追繳或追徵其價額。

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主張,除了財產來源不明罪要盡速通過外,更要溯及既往,讓所有政治人物面對檢驗。如此則陳水扁一定有罪,民主進步黨有人會被起訴,國民黨也會有問題,政治人物可能會「倒一半」,這樣國家才會重新開始,有助清明政治。

然而有法界人士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雖然能處罰犯罪嫌疑人,但對提高定罪率恐有困難,因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相比,涉案公職人員寧可選擇沉默,也不願具實坦承確實貪污或收受賄賂,畢竟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罪罰較輕。

還有爭議之處在於,若「拒絕說明或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就要處罰,那麼確實未貪污的公職人員,其說明若不被檢調或法院採信,仍會受罰。所以犯罪集團有可能為了誣陷公職人員,刻意增加他們的不明財產,則公職人員又該如何說明?而法院該如何認定公職人員能說明還是不能說明?又如何去判斷說明是否合理?

因此,這就是為什麼一邊呼籲陽光法案盡快通過,卻又遲遲無法通過的原因之一,朝野立委考量的也許還是因為茲事體大,到底該放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或者另立「財產不明來源罪」的單行法?這可能又見仁見智,還有一番討論。

而是否要追溯既往,也可能就不祇法律問題而已,因為必定牽涉到政治問題,這又會讓朝野兩黨鬥嘴好一陣子了。但最重要的,若是立法不周延而令有心人士任意入人於罪,就真的有違公平正義。

祇是,經過不斷地溝通與腦力激盪,該如何針對「白手套」與「不明財產」加以防制及入罪,朝野應有不少的省思。而國人在樂見立委相繼提案修法之外,也應當對政治獻金的給予更為謹慎,方不致愛之適足以害之。

<2008.08.28刊載於新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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