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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全台部分大學生共同串聯,在自由廣場前進行「野草莓學運」靜坐示威,訴求把集會遊行的申請,由現行的「許可制」修法改為「報備制」。由於政治上的朝野政黨都曾對「集會遊行法」提出修改的呼籲,這次陳雲林事件的警民衝突所帶出的新學運,凸顯此法的問題,立法院因而將該法相關修正提案迅速排入議程。

集會遊行於憲法中明定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本來無須制定任何的集會遊行法,即使制定,也無法對抗憲法,人民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就可以集會遊行。然而因為國民黨執政時代有許多意見被壟斷,在野者為了爭取政治權益,抗爭嚴重,當時走上街頭成為抗爭的唯一手段,但因影響公共秩序過大,政府於是制定集會遊行法。

當年「黨外」乃至民進黨的街頭抗爭活動,經常與警方發生規模不等的衝突,甚至影響附近居民的作息、學生上下課的交通、上課所受抗議聲的干擾,還曾發生抗議群眾霸占台鐵軌道導致火車停駛事件。因此,民國七十七年制定集遊法時,對於集會遊行的條件做了許多限制。

不過由於國、民已經政黨輪替,都有執政與在野經驗,知道集遊法是執政時的工具,也知道是在野時的枷鎖。這次兩黨難得有志一同要對爭議性頗大的集遊法進行修改,各界理應鼓掌叫好,不過大家都知道背後各懷鬼胎,同床異夢。

國民黨在二00六年紅衫軍倒扁時,被集遊法綁手綁腳,紛紛要求修法。馬英九最近表示修法是他競選總統的政見,然而五二0上任後卻未有任何表示,但此刻面對強大輿論壓力,祇好順應,不然反被批為「換了位子就換腦袋」。

民進黨在國民黨時代要求遊行權卻不可得,執政後對集會遊行做了更多的限制,把集遊法改為「許可制」,也就是申請後經政府許可才能遊行,且政府有權對時間與地點作修改或拒絕,等於加大主管機關的裁量權。民進黨以此為尚方寶劍,捨不得拋棄,淪為在野時,因抗議陳雲林而踩到痛腳,才警覺原來這是個惡法,要提案修改。

目前針對該法之修正案,國民黨以立委朱鳳芝版為主,此案於今年五月二十三日一讀通過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原本應該是個「冷案」,因為「野草莓學運」,現在決定要在本月十九日排入議程討論。民進黨以黨團名義提案,十一日進入程序委員會,十四日院會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速度快得出奇卻不令人意外,一般認為掌握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不敢冒民意之大不諱。

然而照推測,兩黨版本的集遊法修正草案,付委後有可能併案審查,最快情況是十九日審查完成並達成共識,於月底前排入院會進行二、三讀。反之,若十九日無法達成共識,則二十四日將召開公聽會,最快也要等到二十八日才能排入院會議程,如此集遊法審議進度將受拖延,月底前能否完成修法,還很難說。

若無法於十一月完成修法,十二月初開始又將進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黨團提案階段,然後一系列的朝野協商,為了趕在年底前通過總預算,勢必又將擠壓集遊法的修法進度。且兩黨均提出版本,但各自都希望以自己的版本通過,來彰顯對集會遊行的重視,因此一番政治角力與攻防勢不可免,也可能延宕修法時程。

從草案內容看來,兩黨所提修正案,基本方向一致,僅部分條文有差異。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鄭中睿分析比較,兩黨版本的相似度與共識度高達九八%,符合「野草莓學運」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版本的四原則: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廢止集會遊行禁制區、廢除行政刑罰、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細微的差別僅在於,國民黨版有國家賠償條款,民進黨則有緊急集會的提出。

就報備制而言,內政部認為,以目前台灣政治環境的確還有疑慮。過去集會遊行申請遭駁回僅有三‧五二%,所以許可制未限縮集會遊行空間,而報備制將造成警力應變困難,承擔更多風險。內政部也以德國報備制為例,主張保留准駁權、禁制區、解散權及刑罰規定。

但此說法惹惱公民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崔愫欣強調,執政者玩弄法律的心態不改的話,還是會有層出不窮的人民抗爭;人民火大聯盟則堅持,集遊法應該是全面廢除,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規範,而不是提進步法條作幌子,實際上卻愈修愈倒退。

至於集遊法修正草案何時通過,國民黨仍有決定權,但先前的「問題不是報備、是暴力」已被視為搞烏賊戰,召開公聽會又被認為是拖延戰,未來會不會有黨內鷹派立委出面搞破壞戰,也不乏這樣的耳語出現。

國民黨朱鳳芝版

民進黨版

差異說明

第五條

對於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予以侵害。

第五條

依法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交通秩序,並保護集會、遊行活動之進行,免於遭受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之妨害。

民進黨版特別明文「依法報備舉行之集會」,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之規定。然而集遊法修正若採自願報備制為方向,則不論是否報備,主管機關都得視情況,派遣適當人力協助以維護其在憲法上所受保障。

第六條

對於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以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進行。前項主管機關之派員不得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

第六條  本條刪除

第九條

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於三日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九條

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填具活動計畫書,於三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情勢緊急,無法事先提出者,得先口頭報備,並於活動舉行之前補提活動計畫書。

民進黨版増列緊急集會的敘述,然而所謂緊急集會的定義何在,是否由主管機關認定,有待討論。

兩黨在各自提案的說明中,都敘明集會遊行負責人認為有政府協助之需要者,均得依法報備。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之派員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主管機關之派員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賠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主管機關請求之,但自有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第三十一條  本條刪除

朱鳳芝版規定人民可有權利向國家請求賠償,被認為是相當進步的主張。

整理:李彥謀

<2008.11.20刊載於1133期新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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