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上周五(11/20)立法院院會再度因民進黨杯葛而停擺一整天,原因在於朝野協商「食品衛生管理法」再度觸礁,在沒有互信基礎下,民進黨認為國民黨所提修法版本將變相開放帶骨牛肉等高危險部位進口,而所謂「設限管理」也充滿虛設條件,因此該黨團決定無限期癱瘓院會,用來逼迫國民黨繼續協商、坦誠修法。

有關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版的修正案中,新增列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狂牛症「風險已控制地區」例如美國之牛肉製品,採取「不限部位開放申請輸入、再查驗是否合格」、若發現「不合適才禁止」的修法。換言之,是允許曾發生狂牛病地區的帶骨牛肉、內臟、絞肉、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等產製品可以進口台灣,但必須經過嚴格查驗通過之後才能進口。

民進黨認為此修正案非常荒謬,立委管碧玲說,「國民黨真有心為國人安全把關,就應直接限制申請項目,否則若查驗不到或查驗不實,特定風險物質及有安全疑慮的部位就等於合法輸入,這是假修法之名偷渡開放之實的詭計。」而且,提岸也背離原先朝野協商的結論,是「議定書指導立法」,反而矮化國會地位。

依照十一月六日院會的朝野共識第一點,高度健康疑慮的部位,包括內臟、絞肉、脊髓、腦、頭骨以及眼睛等,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三讀前不得進口;共識第二點提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內容應禁止上列有高度健康疑慮之部位進口」。

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劉建忻批評,國民黨版的修法內容,找不到任何「不得輸入」、「禁止進口」的字眼,反而在說明欄中,明示牛內臟與絞肉可以進口,甚至三十月齡以下的牛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亦未列為不得輸入的特定風險物質。

管碧玲質疑,修正案中要求申請輸入時,要檢附「輸出國核發之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確保輸入食品不含特定風險物質」,這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就是衛生署一再宣傳的QSA。但是QSA祇是美國牛隻屠宰時的牛齡驗證,並不檢驗「普利昂蛋白」、狂牛症與特定風險物質,而且還是以齒模粗略地推斷牛齡,根本不是甚麼安全保證。

此外,台灣的QSA並不像韓國明白寫入議定書,是附掛在美國給韓國的QSA表格內,因此美國哪一天取消給台灣的QSA,也不會違反議定書,台灣也要不到這種驗證文件,這種完全依賴美方的文件寫在台灣的國內法,太過奇怪。

事實上,國民黨修正案用來查驗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辦法」,是衛生署提到的「三管五卡」,劉建忻表示,「三管」是仰賴美方的自我管理,但許多專家已經批評美國沒有落實牛籍管理制度,倘若未加入牛籍管理的牛隻染有BSE,卻通過了QSA的認證制度,一樣可以出口到台灣,但台灣卻無法檢驗及追蹤牛隻來源。

而「五卡」在現實面上,台灣沒有足夠能力擔起如此繁瑣的防檢疫的重責,以二00八年進口美國牛肉塊約二萬七千多公噸的數量來看,海關根本沒有足夠的人力及檢驗的能力,更不要說派員前往牛肉輸出國做實地查核。

衛生署在十一月二日公告「三管五卡」後,十一月四日就把公告撤下,十一月十二日被報導後,表示該辦法是「非法制公告,比較類似宣導政府新措施」。民進黨認為,這種毫無行政效力的文宣,把宣導口號寫在食品衛生管理法,是奇怪的做法。

管碧玲在黨團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署長楊志良要下台負責,因為一個沒有行政效力與法定地位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然後又是派駐獸醫源頭管理、機場港口邊境管理、還說有異常要退運銷毀,又是官能檢查、切割解凍檢查,還要實驗室檢驗,洋洋灑灑頁的「管理辦法」,竟然都祇是文宣,是欺騙民眾的行為。

劉建忻則認為,立法院的修法,其實可作為馬政府與美方重起談判的後盾,但卻不願這樣做。如果照修正案通過,不但讓立法機關自我矮化,也讓國人健康安全蒙上風險。重點是,國民黨不願遵守朝野共識,表面上反對進口,在修法上大開國門,這正是民進黨要嚴格把關的堅持。

看來,朝野對修正案意見兩極,未來幾次的院會若要順利進行,可得費一番功夫,有人數優勢的國民黨若要強渡關山,免不了惡鬥一場。

 

國民黨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內容

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二 

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申請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及相關衛生證明文件,確保輸入食品不含特定風險物質。

前項輸入食品之查驗,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視需要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其有含特定風險物質或不適合供食用物質之虞者,應逐批查驗。

第一項之食品於販賣時,應標示原產地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項之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 簡稱OIE)二○○九年陸生動物衛生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第11.6.14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源自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已控制地區超過三十月齡以上牛隻之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以及所有年齡牛隻之扁桃腺、迴腸末端,不得為食用之目的而交易。為維護國民健康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乃於第一項規定,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包括牛內臟及絞肉等於申請輸入時,必須檢附輸出國核發之品質管制系統證明書及相關衛生證明文件,加強源頭之管控,以確保輸入食品不含上開扁桃腺等特定風險物質,否則不得輸入。

三、其次,為確保輸入牛肉及其製品之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輸入之牛肉及其製品訂定檢疫及查驗規定,從嚴查核,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為第四項之規定。此外,如有需要應隨時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牛肉及其製品之屠宰場、加工廠或儲存設施。另針對實證發現較易存有異常普立昂蛋白(prion protein)之部位,即扁桃腺、迴腸末端、腦、眼睛、脊髓、頭骨與脊柱等特定風險物質,對其鄰近之肉品部位或器官,例如:牛舌及迴腸等內臟,或可能摻雜該等部位之絞肉,應實施最嚴格之查驗,故規定應逐批查驗。另除特定風險物質以外,任何不適合供食用之生物、化學或物理性物質,例如:病菌、動物用藥、殘留農藥、金屬等,亦足危害食品安全,如認輸入食品有含此等物質之虞,亦應嚴格實施逐批查驗。

四、為保障消費者食用信心及選購權益,源自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已控制地區之牛肉及其製品於販賣時,應標示原產地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使消費者獲得關於食品之完整資訊,得以清楚辨明食品來源,自主選擇,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處

<2009.11.26刊載於新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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