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現行正副總統罷免程序

 

程序

方式說明

1

連署提案

1/4立委(29人)連署提議即成案

2

提案付委

  1. 程委會將提案排入議程,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2. 付委後須在15日內完成審查。

3

記名表決

全院記名投票表決

4

罷免案成立

  1. 經全體立委2/3以上同意即成案。
  2. 立法院罷免理由書籍答辯書交中選會。
  3. 次日起60日內,舉行全國投票。

5

全民公投

  1. 全國選舉人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
  2. 中選會7日內公告,被罷免人需於公告之日起解職。

整理:李彥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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