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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立法院第四會期共通過八十三件法律修正案,其中文教相關修法就占了十案,比例可謂不低。事實上,有些修正案在委員會審查時,就引起軒然大波,有的則是因應當時實際發生的案例,由立委緊急提案,打鐵趁熱,頗受好評者也有之。

「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列入大學生因為懷孕、分娩或是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最多可休學四年。此法當初曾引起一些衛道人士反對,認為是變相鼓勵大學生從事性行為,不過朝野立委基於人道立場,並審酌國外確有類似立法實例,因此予以通過。

而在校園性侵事件頻繁發生後,國會也修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與四十三條修正案,將有性侵之狼師,於經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即可解聘、免職。不過權力仍在平等委員會委員之手,並非強制性,若委員會不同意解聘等,狼師仍可回校復職。

至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訂定借調教師於回任教職後,可補繳退休撫卹基金,併計年資。此曾受到民進黨立委質疑,認為是馬政府從學界借調不少教師,將來回任後仍可計算年資有酬傭與圖利之嫌。

另外,由立委管碧玲提案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修正案,明定因案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教師,經法定救濟程序回復教職後,先前因案未計入之年資,將可列為退休年資。亦即遭不當解聘的教師,循正常申訴管道恢復名譽後,得貫徹大法官釋字第三0一號釋憲案精神,補救因權益受損的教師權利。

「國民教育法」第四條修正案,改為國民教育階段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案在審查時,立委要求教育部於制定準則時,必須要傾聽自學家長的意見,以制定保障自學學生受教權的自學法規。

「高級中學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訂定高中校長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可以兼課。此因相較國中小及高職,過去高中校長兼課及兼職規定較嚴,修法考量平衡性,讓高中校長在兼顧校務之餘,還可傳承教學或行政經驗。

「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後,未來偏遠地區之學校可附設高職,但僅限「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與「實用技能學程」。該法第三十五條修正為,包括學雜費及實習、書籍、住宿、生活、保險與海外研修等,都列入二技與五專生就學貸款項目。第三十六條的修正,增列學校應該主動協助學生辦理保險理賠。

<2010.01.28刊載於新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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