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今年一月七日三讀通過的「文化創業產業發展法」,歷經七年終於審竣完畢,由於屆期不連續原則,每屆幾乎捲土重來,基於立委普遍認為此法不宜再拖,從第三會期五月排入教育委員會「大體討論」開始,經過一次公聽會與六次審查會,在朝野接無異議情況下,拍板定案。

此法除了行政院的版本外,還有立委翁金珠、余天、余政道、周守訓及洪秀柱等六個版本,堪稱熱鬧非凡。其中,祇有洪秀柱是教育委員會成員,翁金珠則是以其擔任文建會主委的草案為主,至於其他立委,則是對該法有特殊興趣,或者受民間團體委託代為提案。

由於版本眾多,立法院幕僚單位製作條文對照表時,用了A3影印祇雙面列印,還是有點捉襟見肘,有的立委還看得眼花撩亂,翻閱來不及的,或找不到條文的情形很常見,搞得大家頭昏腦脹,非常勞累。有時候一個條文沒跟上,思考就亂了套。

五位提案委員中,洪秀柱身兼召集委員,又負有在本會期將此案送出審查會的時間壓力。而她本人確實相當投入,主持會議時對法條的熟悉度也非常足夠,雖然其他立委可能不一定進入狀況,偶而出現混亂場面,但是洪秀柱都能冷靜處理,控制狀況。

而翁金珠因是前朝文建會主委身分,對於制定文創法的積極度也不落人後,也以提案委員身分到委員會說明,周守訓同樣也到委員會說明;而余天及余政道兩位立委,則以書面方式代替口頭說明。

事實上,文創法包羅萬象,要深入瞭解並非易事。教育委員會的十四位委員,在民進黨方面,以立委管碧玲發言次數最多,被認為是較進入狀況;國民黨方面除洪秀柱外,立委趙麗雲、蔣乃辛等人也有不少建議。其他立委通常來簽到、稍做停留後即離席,這與每位立委對於教育關切重點不一有關。

例如,林淑芬比較切重大專與社會教育,陳亭妃在國、中小教育,黃志雄偏重體育,江義雄在高中以上教育、楊瓊瓔、鄭金玲、江玲君等則以議題為主,林正二與高金素梅在原住民教育。

有國會人士指出,文創法從經濟部轉到文建會,內容涉及不同機關職權,應該可以由經濟與教育委員會開聯席會,不過缺點就是人多口雜、曠日費時,說不定到任期結束都還不能完成立法。

至於什麼是文化創意?文創法第三條就羅列十六項,幾乎涵蓋各種視覺、聽覺與感官等產業,原先行政院祇核定十三項,不過最後卻是綜合所有立委所提版本後,加總為十六項。未來主管機關如何認定,相信還有不少爭議。

該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這是模仿「工業技術研究院」所成立。原先立委洪秀柱主張政府撥出部分經費做為「基金」,管碧玲則希望比照南韓,設立「基金會」方式,最後則定案成立法人機構,類似「二二八基金會」、「台灣民主基金會」,屬於半官方機構。至於由誰來擔任組成董事,想必爭取者應如過江之鯽。

第十三條中明定,「政府應於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併辦理相關較學活動。」此項獲教育人士質疑,目前國內美學與文創師資尚嫌不足,如何養成及培訓人才將是一大重點;再者,具教師資格者,願意前往偏鄉地區學校任職並不多,因此未來可能出現偏遠地區學校,美學課程不足的情況。

第十四條就是所謂「藝文體驗券」的發放,原本行政院版本列入國、中小學生,但是後來擴大到高中及大學,不過未列入法條,將在細則中訂定。一個現象是,該條文屬教育部國教司與中教司範疇,但是在委員會審查時,卻是社教司與高教司官員列席,無法就相關的配合與可行性提供意見。

前述兩條,都必須透過教育部配合,得當與否,是文創法的功效能否達到極致之關鍵。以「藝文體驗券」為例,對象僅規定為學生,且「得」發放,若不發放也不違法,當時即有立委在審查時,對於到底是「得」或「應」僵持許久。至於發放體驗券後,學生會否前往觀賞?而國小學童大多需要家長陪同,家長若需再自掏腰包,意願高低也是問題。

第二十條中另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我國文化創意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包括參展與節慶活動等。次就涉及外交部與僑委會等單位,此時部會的橫向協調是否順利是關鍵。同時,例如駐美加等單位,絕對比駐西亞、非洲等地區,文創活動要來得頻繁,預算的編列也是一門學問。

第二十六條的免稅優惠第二項,所謂「偏遠地區」的定義,現在教育部有依據,但是細則是由各中央會同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會不會有落差還待觀察。第二十七條獎勵公司投資文創研發及人才培訓,勢必還是有很多缺口要填補,以免出現造假,致國家稅收短少;第二十八條免徵進口稅,同樣也有必要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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