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國道三號七堵段四月二十五日發生走山事件,造成四死慘劇,引發各界重視國土地質問題,也促成朝野黨團加速推動「地質法」的立法。

有部分聲音認為,曾經在二00四年一月六日三讀通過的「地質法」,卻在一月九日由前立委卓伯源領銜,提出四十二位立委的復議連署,將該案擋下,未能呈報總統公布,是造成現今地質資料無法公布,特別是地質敏感區的未公開,不能即早監測,以致發生走山意外的「主要因素」。

回顧地質法的立法過程,雖然該案不具意識型態,但是延宕經年卻仍難以完成立法,在三讀程序來回審議耗費相當時日。事實上,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就有民進黨立委李文忠、國民黨立委林政則各提出一套地質法的草案,主要是因為「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不久,當時院會決議交由經濟、內政及司法三委員會併案審查。

將近兩年後,九十年十月,行政院的版本才函送到立法院,同樣交由前述三個委員會,合併李文忠及林政則版本共同審查。由於當時接近第四屆立法院的尾聲,立委們皆忙於選舉,致使行政院的版本進入一讀,也祇有象徵性意義。

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存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亦即立委所提的法律草案,通常會等待政院的版本,因此李文忠與林政則版,在行政院的版本未送到前,會停留在一讀,而不會排入委員會實質審查。所以八十八年的李、林版,還是等到行政院版本才開始審查。

第四屆國會結束,九十一年二月是第五屆第一會期,基於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行政院祇好再度函送地質法草案,此次僅交由經濟委員會單獨審查。該審查速度飛快,不到一個月就審查完畢,五月提交「黨團協商」。但是此次卻費時一年半,而且兩度交付協商,直到九十二年底,透過協商修正了五個條文,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時,曾在委員會主審該法的立委朱鳳芝表示,在朝野各方達成共識後,於第七條第一項加上但書,「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且非屬山坡地者或農業用地不在此限。」朱鳳芝說,由於來不及修正,希望能在施行細則做更周延的調整,這是「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建築開發公會」等相關公會代表所提出的建議。

當時的國民黨立委蔡家福表示,該法對土地開發權益有相當大的衝擊,會有部分不合理的限制。而且僅由經濟委員會、沒有內政委員會參與,因此部分條文有嚴重侵犯「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他指出,第七條包括在都市計畫內已完成計畫審查,可成為建築用地者,將來進行開發都會受到限制。

蔡家福說,若已經取得合法開發的土地,由於地質法的立法,一旦土地遭受污染、或有斷層,審查無法通過,就無法進行開發,對原來土地投資者及開發者的權益衝擊相當大。這個說法,被認為是所謂的「建商條款」。

此外,原本國民黨建議都市計劃已編定可以作為建築用地者,包括農地興建農舍部分,可不受現行地質法限制,應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但未得到民進黨與台聯黨的同意。

當時的民進黨立委林忠正認為,都市計劃區內的土地,有許多是在斷層上或是污染的土地,依法不能開發興建,但是問題也在於,這些土地現值還相當高,仍須繳納土地稅,但卻無法興建,因此必須要有配套措施。

台聯黨立委錢林慧君則表示,因為部分縣市政府不負責任地將某些土地設定為非農業或山坡地,准其開發建築,產生許多問題,例如台南台鹽的二等九號道路,都是大污染,還要花幾億元重新興建道路。台聯黨之所以不認同第七條,是希望能先在地質上加以探測,或許會有時間與財物的損失,但可一次解決問題。

由此可見,第七條的爭議性成為後來復議案的關鍵。據瞭解,該法三讀通過後,立即遭到某些公會團體的關切與質疑,龐大壓力湧至立法院,甚至勞動院長王金平出面協調,最後以農地開發亦須提出地調報告,可能遭致擾民的因素下,由前立委卓伯源提案復議,讓該案在三讀後無法上呈總統府公布,寫下立法院僅見的紀錄。

據相關人士表示,地調的擾民還在其次,地質法的通過,對已取得潛在地質敏感區的建商影響最大,他們會透過各種管道,向立委陳情或施壓,而且營建業者通常是立委選舉時的重要金主,不但交情已有基礎,更有合作的默契。

但是,為什麼地質法還會在可能有利益的充斥下完成三讀,何不乾脆讓其躺在委員會?熟知該法立法過程的資深人士透露,當年經濟部也動用人力向國會進行遊說,此不但是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以擴大職權的張本,也是掌握土地開發及控制建築業者的尚方寶劍。

當時,經濟部以此法是九十年「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的共識、並為了建立國家基本地質資料、落實環境保育等理由,積極推動立法。但是其中建立地質技師簽證制度,則被認為有圖利技師、剝削建商的隱性條文意涵。

在官方與特定團體相互角力之下,後者決定不在一、二讀之間與政府周旋,改採一次性解決方式,全力放在三讀之後的復議上,而且復議的連署名單更涵蓋朝野政黨立委,使此舉看似是朝野共識,免除某政黨被貼上反對標籤,可謂是遊說史上的傑作。

該法在復議後,決議「另定期處理」,但是奇怪的是,第六屆國會的三年任期是銷聲匿跡,完全不見地質法蹤影。據瞭解,行政院依然有將該法送交立法院,但是在程序委員會就被擋掉,無法進入一讀,更沒有在委員會審查的機會。當時某位台聯黨立委,常駐程序委員會,地質法就是其要封殺的幾個法案之一,為什麼封殺,則是其受建築相關公會所託有關。

直到本屆,該立委不再連任,地質法部分條文由經濟部重新擬定後,再度函送國會,這回沒有立委刻意阻擋,但是送進委員會至今已超過一年,終於在國道走山事件後受到矚目。

下周一(五月十日)經濟委員會決定排入實質審查,面對民意的壓力,立委們將重新面對,但是顯然的,這將是立委操弄民粹、為己爭取業績的好時機,所以該法趕在本會期通過機率相當大,但是該法的疏漏問題能否解決、與其他建築法規競合之處能否積極處理、政府配套措施是否一併列入,有識之士並不抱樂觀期待。

 

地質法立法過程

日期

提案機關

進度

決議

88.11.16

立委李文忠

一讀

交經濟及能源、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88.11.16

立委林政則

一讀

交經濟及能源、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審查。

90.10.02

行政院

一讀

交經濟及能源、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91.03.26

行政院

一讀

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91.04.11

行政院

委員會

審查完竣。

91.05.14

行政院

二讀(廣泛討論)

交黨團協商。

92.12.26

行政院

二讀(廣泛討論)

交黨團協商。

93.01.06

行政院

三讀

完成三讀。

93.01.13

立委卓伯源

復議

另定期處理。

97.02.29

行政院

一讀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98.04.09

行政院

委員會

另定期繼續審查。

98.04.28

立委潘孟安

一讀

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資料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整理:李彥謀

 

前立委卓伯源所提地質法復議案內容

日期:2004.01.09三讀後經復議

案由

本院委員卓伯源等四十二人,鑒於甫通過「地質法」中部分條文與現行其他相關法令有競合之處,擬依立委職權行使法提出復議,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院為建立國土基本地質資料,防治地質災害,加強地質保育,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八次會議三讀通過「地質法」。

二、本法規定土地開發應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第七條);並規定應辦理審查且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不得為該土地開發計畫之許可等相關條文,規範、限制已劃定為可建築土地之開發行為,影響民眾權益至鉅。

三、本法宗旨既為提供國土資訊、地質調查之程序、方法等規定,俾妥善運用地質調查專業以建立、提供國土資訊,促進國土有效之規劃利用,再由業管機關針對土地建築開發行為進行把關;若以地質法涉入其他業管機關執掌範圍執行之,恐陷信賴政府土地使用計畫之土地開發人於基地申請建築開發時面對驟然「不應開發」之虞。

四、本法規定進行土地開發行為者,土地開法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者,甚至含括農業用地所有人興建農舍,貿然實施將造成擾民,違背立法便民之宗旨。

五、綜上所述,爰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提出「地質法」復議案。

連署立委

提案人:卓伯源

連署人:

國民黨陳根德、黃昭順、廖國棟、許舒博、紀國棟、曾永權、侯彩鳳、楊麗環、羅明才、廖婉如、劉銓忠、吳敦義、孫國華、李嘉進、穆閩珠、林南生、陳健治、蔡家福、黃德福、陳健民、郭添財、江綺雯、高仲源、廖風德、高育仁、饒穎奇、曾華德、游月霞、陳宏昌、李顯榮、洪昭男、陳麗惠

民進黨簡肇棟、余政道、鄭貴蓮、邱太三、朱星羽、林忠正

台聯黨:蘇盈貴

無黨聯盟:林炳坤、蔡 豪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  整理:李彥謀

<2010.05.16刊載於新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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