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重點 

2010.09.23

採認對象

  1. 赴大陸就讀的台灣地區人民。
  2. 申請來台就讀的大陸地區人民。
  3. 申請於核准在境外開班就讀的大陸地區人民。
  4. 經許可在台停留、居留、定居的大陸地區人民。

不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

屬「醫療法」所規定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仍不採任其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大陸地區學歷取得教師資格

不得用大陸地區學歷,申請高中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或藉此取得教師資格。

不溯及既往

201093陸生三法生效前取得的大陸地區學歷,需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才由教育部核發同等學力證明。

資料來源:教育部  整理:李彥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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