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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塑化劑事件引發全民恐慌,全國各大賣場不但有縣市衛生單位抽查檢驗,凡不合格紛紛下架的強制措施,追查黑心食品也擴及到製造廠商、原物料商或中盤供應商等,檢驗範圍也持續擴大,這個堪稱台灣有史以來最嚴重的食品毒害事件,在立法院更讓朝野立委震撼,不約而同提出修法,擬將刑責與罰款提高。

塑化劑毒害自五月二十四日被媒體大篇幅報導後,已有黃義交、楊麗環、翁金珠、劉建國、陳淑慧、羅淑蕾等委員;臨時提案更不在少數;此外,涂醒哲、田秋堇、林淑芬等亦陸續召開公聽會;而衛環委員會則是於五月三十日整日針對塑化劑事件召開會議,包括行政院副院長陳沖、衛生署署長邱文達、環保署副署長張子敬、國衛院院長伍焜玉皆列席備詢。

然而,由於本周是委員會質詢的最後一周,立委們的相關修法提案,大部分未能趕得上五月三十一日的程序委員會,因此也將無法被列入六月三日的院會討論;在時程必須延到下周二(六月七日)的程序委員會,然後在六月十日的院會討論。

屆時,衛生署等相關行政院版本也將送到立法院併案審查,在沒有委員會供質詢與討論的情況下,將改採「逕付二讀」方式,預料在龐大社會壓力下,朝野於休會前完成三讀皆有共識,但提案內容仍有差距,如何折衷是一大問題。

在立委所提食品衛生管理法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法內容,頗多一致的皆提高罰鍰金額與刑責,最高更上看一千萬;不過,立院相關人士表示,業者對於罰金提高與否應該不是重點,而是政府稽查制度能否完整建立、以及政府單位能否主動出擊追查不法,而非被動等著民眾前來檢舉。

立委郭素春在臨時提案中提到,政府應該建立食品化工廠的通報與檢驗機制,並提高食品衛生管理預算經費,從源頭管控原料流向並防止黑心廠商,以杜絕劣質添加劑流入市場。

立委吳清池表示,起雲劑的原料應該是使用植物性香料的棕梠油才是,因此衛生署應將全台食品醫療衛生用品內含起雲劑者都改為使用棕梠油。此外,衛生署應與經濟部研商,將食品添加物業者納入食品GMP強制認證,加上生產履歷,層層管控,從製造源頭進行把關。

在周一(五月三十日)下午,衛環委員會經過一整天的詢答之後,即進行臨時提案的討論,立委共提出十三案,立委田秋堇要求衛生署與教育部應該要全面對國中、小學生及孕婦驗尿、驗血,還要求政府應比照美國環境部以偵測極限為0.006ppm的檢測儀器,但行政部門認為恐有執行困難,經費還待評估等理由,導致田秋堇甚為不滿,在質詢台與官員針鋒相對,連邱文達都數度與田秋堇私下溝通,才達成最終的提案內容。

立委陳瑩提案指出,衛生署及國科會應該協助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有關起雲劑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對於感冒藥水、糖漿等是否造成生殖、甲狀腺、肝腎毒性危害孕婦及胎兒健康等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她還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調單位要追究經過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違法廠商貨政府主管機關官員若有廢弛職務之刑責。

立委鄭汝芬、楊麗環等則是要求環保署應檢討將塑化劑列為第二級管制(目前為較寬鬆的第四級),製造販售都必須登記;立委黃淑英也要求環保署對於現行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與管制方式進行檢討,且在三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鄭汝芬還認為,未來應該將蔬果含量未超過五十%的果汁更名為「XX水果調味飲料」或「XX蔬菜口味飲料」等,且飲料包裝的原汁含量比例標示必須放大與飲料名稱字體相同,以免誤導消費者。

衛生署長邱文達當天也表示,未來執行方向會朝向修法加重罰則,強制認證一定規模或高風險食品及原料製造廠食品管制系統(GMPHACCP),建立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措施,甚至研議是否設置衛生警察制度。

 

立委提案修法版本比較

立 委

修 改 法 條

主 要 內 容

黃義交版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罰緩由六萬至三十萬元,提高到六萬至五百萬。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刑責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以下,罰金由十八萬至九十萬提高到十八萬至一千萬;因過失由六個月徒刑或十萬罰金提高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十萬以下罰金。

劉建國版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提高罰鍰至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並增列情節重大者罰鍰為二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刑責由三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下,罰金提高到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增訂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

楊麗環版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新增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為惡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一千萬。

翁金珠版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罰鍰由六萬至三十萬提高到六萬至一百五十萬,並得連續處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危害人體健康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羅淑蕾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將原條文罰則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建國版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刑責由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罰鍰由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提高到五十萬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罰鍰由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提高到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

整理:李彥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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