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10日舉行第4次會議,主要討論兩大主題,分別是「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子議題是強制辯護、代理制度等民刑事訴程序,以及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員、員額及選任程序改革;另一個主題是「司法政策權歸屬」,討論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行政一元化問題。

落實三審責任界定能減少冤案?

該組召集人林子儀表示,1999年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推行「法院組織金字塔化」,但一直沒做,此次的委員都決議必須落實,也就是未來法院的一審,是堅強的事實審,二審是事後審或嚴格續審,三審則是嚴格的法律審;希望改變外界質疑三審有時形同事實審,造成重複審判的司法浪費。

只是如此一來,一審的「事實審」就相當關鍵,很可能是決定一個案件成敗的核心,倘若一審時,法官在事實認定受到檢警蒐證不足或有瑕疵的情況,等到宣判後,二審的嚴格「續審」,是否能彌補一審的缺漏,還是在一審的基礎上就客觀條件審查,是有差別的;等到三審「法律審」,要翻盤的機會恐不容易,除非一、二審法官所引用的法條不當,否則,就很可能產生冤案。

冤案與判決不當,是國人對司法最缺乏信心之處,不過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只就「法院組織金字塔化」做決議,如何減少冤案的科學採證,則是第一分組的討論範圍。該組於9日增開會議,召集人羅秉成說,決議建請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司法院制定證據法專法、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及建立證據監管制度。

測謊結果與法官審判有無關係?

但是,羅秉成也說,司法科學委員會不是「鑑定機關」,只希望強化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有關制定證據法專法、專家證人制度部分,羅秉成表示,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統一證據法典,促進法院正確認定事實,強化以證據為核心的審判機能。

羅秉成說,專家證人制度,不應該僅常用於性侵害案件,其他如智財等案件也很需要,但是要避免鑑定制度與專家證人有疊床架屋之虞。再者,司改委員也認為,測謊在現行操作上有問題,應審慎使用,律師黃致豪指出,測謊有信度、效度、同儕的可審查性疑慮,對被告太不利,偵查階段或可測謊,但應盡量禁止審判中使用。

司法院則說,現行測謊必須受測人身心、測試環境良好,而且法官不會只依據測謊判案,美、日、德等國也沒有規定測謊不得作為證據,還有法官認為否定測謊是因噎廢食。事實上,司改委員並未否定測謊,重點應該是測謊的結果,關係到法官審判的品質,太依賴測謊或完全不依賴測謊結果,還是大有人在,司法院急忙跳出來反對,卻沒有針對問題的核心。

未來大小官司都要請律師?

此外,關於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的證物保管制度,司改委員也認為應該建立,否則判決確定的DNA證物,若判決確定即銷毀,後續再發現有錯有冤,將無法平反。這也說明國內的司法證據保存始終沒有建立,司改委員趙儀珊就提出10件關於部分證據佚失的案例,包括「徐自強案」、「許榮洲案」等。

還有一項令國人擔憂的是,未來是否大小官司都要請律師?這是分組討論中所決議,「未來民事和刑事訴訟將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和強制辯護制度」;但有法界質疑輕罪、重罪,自訴、他訴,民事、刑事案件都不相同,弱勢者倘請不起律師,難道直接宣判敗訴?若大家一窩蜂找免費的法扶基金會,品質不但難以保證,國家經濟的負擔也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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