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茶葉罐收賄「疑案」,監察院12日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為死刑犯提非常上訴,郭瑤琪卻不行?

民進黨立委13日召開記者會,蔡易餘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82號指出,共同被告的不利陳述,不能是唯一證據。外界過去屢屢要求檢查總長就此案提起「非常上訴」,但總長始終拒絕到底。他認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非常直白,只差沒有點名歷審法官;這是相當嚴厲的指控,總長應該提出非常上訴。

現任檢察總長顏大和,2014年被馬英九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就任;今年3月,他為一樁發生於2000年,因砍殺追求不成的張姓女子176刀之兇嫌王鴻偉,提起非常上訴。只是,該案證據確鑿,7次更審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聲請釋憲也被駁回;但是為了不死,王鴻偉一方以法院判決「沒有審酌有無教化可能」,結果顏大和「埋單」,為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

由於郭瑤琪案的最終救濟方式,就是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然而不論外界怎麼呼籲,他都不為所動,或許外界會認為,收了茶葉罐內2萬美金的「貪汙犯」,罪有應得,而殺人犯還未執行槍決,且獲檢察總長青睞,可以有非常上訴的機會。

郭案判決並未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

監察院在郭瑤琪案的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確定判決之認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並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調查報告說,「本案行賄者於初始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對於行賄的情節證述,均與該法院最終認定之事實不符(包含初始證述茶葉罐有2個,美金2萬元分開放置在2個茶葉罐內),及至本案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持以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之可能。

「而其他的補強證據,如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等,都無法適切證明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則行賄者是否未將美金2萬元置於茶葉罐內,其懷疑並非不合理,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之認定及無罪判決」。

仉桂美擺脫黨國餘孽罵名,顏大和要接棒?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以他過去執業的經驗,只要看到基於證詞的判決就會擔心,因為人可能會說謊,也可能記憶模糊,誰能擔保證詞的真實性?這個案子自始就沒有2萬元美金,這種被告兼證人的說詞,若無任何證據就是開玩笑。

由於調查報告也指出,行賄者在偵查開始時是被列為被告,檢察官告知將適用證人保護法,並予具結。監委認為,參照大法官第582號釋憲及司法實務見解,這種從被告轉證人的情況,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的虛偽危險性,所以除了行賄者證詞外,應該要有其他補強證據。

監委調查報告還提到,刑事訴訟法及兩公約均已揭示「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依照法治國家「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如果無法形成確信的心證,就應該對被告做有利於實體事實的認定,也就是不得隨意做出有罪的判決;而且公務賄賂罪,更應證明受賄者有收受的事實,不得僅憑相對人單方指控,即推定有收受。

郭瑤琪案纏訟多年,與謝清志案被公認為是扁朝最誇張、離譜的2大冤案。曾為黨產條例提出釋憲的「黨國餘孽」仉桂美,能提出這樣的調查報告確實不容易;現在就剩下顏大和,這位來自台灣彰化、長期在檢察體系、曾獲選1984年10大傑出青年,要怎麼做了?

arrow
arrow

    ym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