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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前總統馬英九控告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加重誹謗,台灣高等法院11日改判周玉蔻拘役50天定讞,得易科罰金;另外,台大畢業生「宅王」張彥文情殺女友47刀案,也從一審無期徒刑,二審改判21年6月。兩案的判決結果都引起社會譁然,司法公信力也再度引發質疑。

周玉蔻罵法官的判決違憲

周玉蔻案部分,高院判決馬英九勝訴的理由指出,周玉蔻所謂的查證,僅為個人意見與主觀臆測,卻過度信賴自己的判斷,「希冀爾後能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

馬辦發言人徐巧芯表示,感謝高等法院承審本案的法官釐清事實,做出適法適當的判決;周玉蔻則自稱是被「司法政治獵殺的女巫」,並批評審判長陳筱佩政治色彩鮮明、陪審及受命的兩位男性法官懦弱。周抨擊,陳筱佩的判決,形同謀殺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文,根本違憲,將提出聲請釋憲,絕不退縮。

至於張彥文案,高等法院認為,受害的林女父母已與張男達成和解,也依約賠償、閃現悔意,林的父母並表明請法院依法審判外,別無其他意見;法官審酌鑑定人意見,認為張彥文經心理治療後,再犯風險較低,且一審時即認定張的責任和行為能力都沒有問題,還有教化可能,因此改判有期徒刑。

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的宗旨是什麼?

會出現二審結果不同於一審,或三審定讞的判決也不同二審、一審,法界人士指稱這是因為法官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法13條也明文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公正審判。」

換句話說,不論上訴、再議、更審,法官依「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有不同的見解與判決,只是,憲法所謂「獨立審判」,是給予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還是「不受任何干涉」並依據法律與案例,中間似乎有些模糊地帶。

事實上,法官審判可以不依據前審法官的判決,即使檢察官對於案件起訴與否,也存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因此,即使是相似的案件,在甲檢察官偵辦時是不起訴,但輪由乙檢察官偵辦時卻予以起訴,而且檢察官被歸類為法官,同樣是獨立審判,這種情況到底是有利於人民,還是有利於司法體系,值得商榷。

檢察官是不是法官?獨立審案讓起訴沒有標準

司改國是會議12日針對檢察官的定位和屬性,有一番攻防,成功大學教授李佳玟表示,各國的檢察官制度都存在不同問題,台灣沒有一定要仿效那個國家,但每個人都關切檢察權的公正和效率,如果讓檢察權「絕對的獨立」,可能產生檢察官治國的危險。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認為,不能讓檢察權絕對的獨立,但應維持檢察官「適當的獨立性」,例如人事、升遷和福利等;律師林俊峰指出,維持檢察官的獨立性,較不會受到行政系統干擾,有助於司法維持穩定狀態。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還提出5大方向,包括增加多元晉用誘因、放寬轉任條件、新增晉用管道、法官選才培訓變革及改善具體工作條件。這些,都是讓法官與檢察官不必因晉升、轉任,而必須向行政系統「彎腰」的客觀條件,是讓法檢較能無後顧之憂,「獨立審判」的環境。

自由心證與獨立審判的差距

問題是,營造客觀的獨立審判環境,是否等同讓法檢依自由心證來獨立審判,恐怕是不相同的。相關人士認為,法檢把獨立審判這個名詞,做廣泛性的解釋,讓有官司問題的人,均無前例可循,例如扁案創造出「實質影響力說」,但是在林益世案上卻不適用。這樣的結果,提供每個司法案件都有可商討的餘地,因此民間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譏評,一直難以抹去。

司改國是會議也建議,應減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並增加法官、檢察官的輔助人力及硬體設備,並簡化書類,以及檢討高檢署、高等法院的人力配置問題,設計二審院檢人力回流一審之機制。不過這些制度面的改革,並無法處理法官判決殊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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