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是荒謬冤案還是明察秋毫?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遭法院判決「裝盲詐保」,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義務律師團已緊急救援聲請再審,監察委員也展開調查,但日前高雄地檢署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在6月14日前繳清所謂的「犯罪所得」500多萬元,否則就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律師團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民間司改會等聲援團體,11日與立委吳玉琴、王榮璋及鍾孔炤,緊急聲援陳敬鎧案,希望高雄地檢署重視該案有冤,准予暫緩執行。吳玉琴表示,陳敬鎧案雖經過二審定讞,但許多人權團體與律師,都認為法院在審酌各項證據時,嚴重違反採證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民間司改會指出,陳敬鎧是在2009年,因車禍而成為視覺皮質損傷(Cortical Visual Impairment,簡稱CVI)患者,這是一種因為大腦受損,腦部視覺處理中心和視覺通路受到干擾造成的視覺障礙,也就是眼球所接收到的「訊號」,無法順利傳送到大腦。
但是台灣醫學對於CVI的研究、診斷及治療才剛起步,即使是專業眼科醫師都無法精準地進行診斷,導致CVI患者常常因為一般明眼人的偏見遭受誤解,甚至被認為患者是在「裝瞎」。
民間司改會表示,該案審判時,有多位學者專家提出,陳敬鎧視力在萬國視力0.01以下的科學鑑定與專業意見;但法院無視鑑定意見,反而持偏狹視野,以陳敬鎧還能夠完成寫字、丟飛盤等,認定陳敬鎧視力正常,向保險公司申請500多萬元理賠是「詐保」,嚴重違反採證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監獄若或視障者協助,將打臉法官判決
針對法院對於視障者的偏見導致冤抑,民間司改會組成的義務律師團,已提起再審及向監察院陳訴,也準備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吳玉琴說,視覺受損需要經過醫學的詳細檢查,且沒有視覺障礙,如何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又為何要去從事視障按摩?為了9年前一場車禍的522萬保險給付,代價未免太大了,難道高等法院認為陳敬鎧演的是「出神入化」第3集還是「瞞天過海」第4集嗎?
吳玉琴亦質疑,此判決將引起醫學和司法兩個專業領域之間的衝突,一來陳敬鎧依據醫療鑑定拿到保險給付,也經過視障生活重建的訓練,並取得重度視覺障礙身障證明。這些醫療鑑定資料,卻無法在法庭上發揮任何作用。
再者,此判決將引起陳敬鎧監獄處遇的爭議,如果監獄提供陳敬鎧視障者的協助,是不是就打臉高等法院?如果監獄不提供視障服務,又違反CRPD(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精神,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
申請易科罰金還要先繳清犯罪所得?
更詭譎的是,高雄地檢署的執行傳票表示,如欲申請易科罰金(大42萬),需先將犯罪所得(522萬5218元)繳清,這根本不是法律規定,沒收也不需要跟著主刑一起處理,高檢署有濫用裁量之嫌,造成陳敬鎧根本無法選擇易科罰金。
民間司改會認為,陳敬鎧身為視障者,行走需要使用手杖等輔具,到不熟悉的環境需要時間適應,生活上也需要他人協助,但台灣監獄是否有適合盲胞服刑的環境設施,無從得知。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監所處遇,我國一直以來缺乏完善的規劃,直接將視障者歸入病舍或老人舍房,均難以確保視障者在監所中的基本生活水準。民間司改會表示,如果陳敬鎧不幸蒙冤入獄,也須要求監所應提出適合視障者的處遇,確保陳敬鎧不會在獄中受到更多不利對待,減損人格尊嚴,甚至成為酷刑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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