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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鑒於日本版「高校教師」與「魔女的條件」等師生戀不斷在台灣真實上演,甚至變本加厲成為性侵害,立法院教育委委員上週初審通過由立委趙麗雲所提「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於該條第七款後段增列涉及性侵害之行為者,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事實上,該修正案已於四月提出,本月排入委員會審議,不過因上週爆發桃園縣某國中二名男女教師,分別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與猥褻的醜聞,雖然桃園縣教育局已經根據該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決議解聘該兩名教師,不過性侵案件曝光也讓立法院加速審查此一修正案。

由於性侵害事件再度引發校園不安,立委在社會關切下,沒有異議達成共識,迅速在委員會中初審通過,展現難得的立法效率。不過為求慎重,民進黨要求進行「黨團協商」,也在週五完成,現在祇待院會三讀通過即可完成修法。

根據統計,自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的三年間,涉及性侵害學生之教育人員共有一百二十三人,目前仍有多數繼續在校園中任職,原因是現行相關法規祇有「教師法」第十四條中,明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才能予以解聘。不過因為行為不檢定義廣泛,也缺乏直接明確的標準,且近年校園性侵害案件陡增,確有必要訂立性侵害加害者之退場機制。

從數據顯示,九十五年的校園性侵害事件最多,加害的教師與職員工共計七十一人,其中教師部分,從小學到大專都超過十人以上;九十六年雖然有大幅下降,惟國中教師性侵害案件祇是小幅減少;到九十七年整體事件又再下降,然而仍以國中性侵害的加害人數最多。

教育部相關人員表示,國中學生正值青春期,身體正在發育,但是又不太敢反抗老師,對師長的「關愛」也懵懵懂懂,因此會最常發生性侵害案。到高中以上,對「性」與兩性關係已有較多認識,且較勇於爭取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比較能避免受到師長的性侵害。

若照過去的法律規範,涉及性侵害教師若是自動請辭、非因行為不檢遭到解聘、不續聘,或者轉任學校職員工、體育教練、社會教育或教育行政職務等,仍有可能因為轉任他校與職務,而繼續留在校園中危害學生。因此立委趙麗雲的提案,就是修法禁止性侵害者擔任教育人員。

校園性侵害的頻頻發生,也引起民間團體的重視,包括人本教育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性平協會、全家盟、全教會等,都關切校園性侵害事件。人本教育基金會表示,該會從二00五年至今,共受理了十八起校園性侵害案件,其中,十六位性侵教師已造成四十九名學生受害,卻只有九位教師遭到解聘的處分。

人本指出,許多性侵害案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但是「教師評審委員會」卻遲遲不解聘性侵害教師,導致學生繼續受害。例如上週見報的桃園縣兩名教師,經性平會認定屬實,但學校和縣教育局仍容許這兩位加害人擔任人事主任與科任老師。這就是一直以來學校「處理」性侵害案件的方法,不通報、不解聘、不杜絕,致使司法機關亦難得知犯罪發生的機會。

立委趙麗雲辦公室表示,各校性平會自民國九十三年起開始運作,已有實質功能,多數調查結果尚稱合理,不過性平會的結論通常還要送教評會開會通過。不過有些學校教評會希望息事寧人,一來維護校譽,二則讓加害教師仍有悔改機會,因此會推翻原來性平會的結論。祇是這樣對受害學生身心創傷又難以撫平,終身留下驚懼的記憶。

目前有某些學校發生性侵害案時,採取的處置方式通常是予教師「停聘」,不過停聘期間仍可支領半薪,停聘期滿又可恢復教職,繼續任教,成為潛在校園之狼。因此停聘、請辭、調職、不續聘、解聘或免職之間,是完全不同的意涵,而立院教育委員會通過的,就是懲處較重的解聘或免職。

不過也有教師遭到學生構陷,又該如何避免冤枉無辜?「人本」表示,行政救濟成功,可將原本解聘或免職的處分視為無辜者加以保障,並回覆原有權利。照現行制度,若被主管機關或性平會認定性侵屬實者,二十日內可提申覆;被作出解聘或免職處分者,可在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或訴願,並得向法院提出訴訟救濟。

在性侵事實與冤枉無辜之間,仍有許多值得探究之處,也是造成相關法律修正的波折所在,然而立院教委會這次跨越這一道鴻溝之後,治亂世用重典或許又將再添一法。

<2009.05.28刊載於新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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