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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五月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於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卻也保留十條具爭議性的條文至朝野協商,令體育界及學界擔心是否將有變卦。然而在五月二十日與二十六日的兩次協商,朝野立委均拋棄成見,以折衷方式達成協議,祇待院會完成三讀程序,最快將於七月正式上路。

回顧運彩條例的誕生,是由陳水扁總統任內要求儘快發行,不過相關法規卻未作好配套,財政部即便宜行事的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下增列運動彩券發行的文字,予以法源基礎。因為沒有專法,運彩必須照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將全部盈餘作公益之用,也使運彩發行一年多來,未提撥任何盈餘供體育發展之用,成了名不符實的怪狀,遭致各界議論。

在行政院體委會、立委黃志雄、趙麗雲各提出版本後,較具爭議之處包括發行機構、獎金支出比例與銷管費用的設定。首先,行政院版本將發行機構交由銀行負責,理由是銀行有金流、通路據點等優勢。不過在其他國家,銀行發行仍屬少數,大多數採行公司或基金會模式經營,香港與新加坡就是如此。

有立委表示,目前發行運動彩券的富邦銀行,是以子公司的方式經營,因此我國也可仿照,由基金會、協會或公司經營。最後協商結論是保留主管機關的彈性,依照遴選機關條件來選擇最適合的發行機構。祇是如此一來,可能引發眾多機構爭搶發行權,形成商場惡鬥,也容易有政商掛勾的疑慮。

其次在獎金支出比例方面,協商結論是運彩獎金支出上限為銷售總金額的七八%,銷管費用上限為十二% ,盈餘的九十%專供發展體育運動,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不過仍有但書,亦即當虛擬通路銷售量達售出運彩總額五十%時,銷管費用上限為銷售總金額十%,而盈餘的九十%雖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但不得充抵政府預算編列的體育經費。

由於現實上,政府所委託的運彩發行機構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地下賭盤的昌盛,其之所以能影響合法運彩的營業規模和盈餘,最大的差異,就是地下賭盤的獎金支出比例,可高達百分之九十甚至九十五以上;但是運彩若比照目前公益彩券的百分之七十五的獎金支出,就相當不具競爭力。

因此立委們普遍認為,行政院版本維持百分之七十五的獎金支出比例,對運彩發展實質幫助有限,希望能夠增加獎金支出作為誘因,並吸引更多地下賭盤的資金回流到合法運彩,不過最終協商結果祇是將獎金支出比例,提高到售出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八,很顯然地,行政院與立委雖達成共識,卻是角力激烈,最後僅小幅提升三%,該比例對地下賭資或許仍不具吸引力。

第三,有關銷管費用部分,協商後的版本明定: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若是發行機構依該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量,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這些費用都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以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根據許多國家經驗顯示,由於多是採用公司或是基金會方式營運,因此管銷費用都不高,大多不會超過銷售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但是因為以往運彩發行皆以公益彩券的模式處理,因此為了維持公益彩券保障弱勢的條件,因此行政院版的銷管費用設定高達百分之十五。

然而立委們認為,運彩條例通過後,就可與公益彩券脫鉤,若想要與地下賭盤競爭,就必須比照世界潮流降低銷管費用,而且運彩的虛擬通路銷售比例,會隨總發行額度規模的擴大而跟著提高,也可相對降低運彩的銷管費用。但是最後協商結論是以「不超過十二%」定案,祇能說是各取所需,因為負面敘述與正面規範意義不盡相同,且比例相差三%,可能還不足以顯示其競爭力。

運彩條例也規定,運彩的發行機構或經銷商,都要具備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測驗取得證照。此項也備受爭議,所謂專業知識為何,條文並未明確規定,且為何是要由體育專業背景人士擔任,是否是變相為體育系畢業生謀求出路,也遭受質疑。

諸如此類,運彩條例雖然在眾人期盼下可望實施,但是經過近兩個會期的研商討論,產生這樣一個類似相互妥協的版本,更留下不少疑點。也許要等富邦經營權在一百0二年到期之後,才更清楚運彩是台灣體育界的曙光,還是彩券界的黑夜。

<2009.06.03刊載於新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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