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
第七屆立委任期才過一半,已經有十三位立委中途離職,比例十一‧五%;第六屆則有二十一位立委離職,比例九‧三%;第五屆有十四位,比例六‧二%。前兩屆以轉換跑道、入閣居多,本屆則以當選無效為多數。
由於中途離職立委沒有做滿任期,便另外參與其他公職選舉、轉任地方或中央政務官,也有當選無效者,使得當初所領取的競選費用補貼金,似乎與當初政府立法補助的原意相違背,甚至也與民眾的付託不相符合。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郭榮宗等十七人,因此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要求該當選人若參選其他公職當選、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轉任政務官未能屆滿原職之任期時,應向選舉委員會繳回其競選費用補貼金額。
該修正案還獲得國民黨四位立委,李明星、徐少萍、楊麗環與劉盛良的連署支持。由於原先法律規定,區域選區選舉當選人祇要選票達到規定標準,都能得到每票新台幣三十元的補貼,對當選人而言,也算不無小補。特別是總統、直轄市長、人口數較多的縣市長,都能補助百萬至上億元。
不過,以立委而言,即使是現在單一選區,當選票數多在十萬票以內,因此獲補助金額至多三百萬左右,與競選時所需花費的上千萬相比,還是無法弭平。然而,在民主時代,不似過去「當選有錢、落選破產」,現在的參選人都懂得如合運用募款,以募來的錢做競選經費,至於當選的補助金就納入私用。
例如,陳水扁曾經「補助」每位黨籍立委與市議員候選人一百萬元,由於提供現金,不用收據,有些候選人直接存到自己帳戶,也沒人知道。當然,立委提案修法,象徵意義較大,畢竟這些補助金對民代而言數目不大,祇是觀感或許會比較讓人讚許。
也有人質疑,轉換跑道參選其他公職者若當選,已獲得選民肯定,此時要他再繳回先前的補助,是否合理?而且,當初選委會的補助,主要是著眼於當選人選舉時的花費,而非要求其一定要做滿任期,如果強要其繳回,是否在立法意旨上有所衝突,則有待商榷。
該案已於本周進入院會,若無異議將交付委員會審查,至於是否能三讀通過,還要一段時日。
<2010.05.20刊載於新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