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重點
2010.09.23
採認對象 |
|
不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 |
屬「醫療法」所規定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仍不採任其大陸地區學歷。 |
不得以大陸地區學歷取得教師資格 |
不得用大陸地區學歷,申請高中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或藉此取得教師資格。 |
不溯及既往 |
2010年9月3日陸生三法生效前取得的大陸地區學歷,需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才由教育部核發同等學力證明。 |
資料來源:教育部 整理:李彥謀
全站熱搜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重點
2010.09.23
採認對象 |
|
不開放採認大陸醫事類科學歷 |
屬「醫療法」所規定醫事人員相關學歷,仍不採任其大陸地區學歷。 |
不得以大陸地區學歷取得教師資格 |
不得用大陸地區學歷,申請高中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或藉此取得教師資格。 |
不溯及既往 |
2010年9月3日陸生三法生效前取得的大陸地區學歷,需申請參加學歷甄試通過,才由教育部核發同等學力證明。 |
資料來源:教育部 整理:李彥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