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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彥謀

二十年「野百合學運」,促成萬年國會走入歷史與推動台灣民主的進程;兩年前的「野草莓」學運,人數與規模大幅縮水,訴求也未獲得朝野誠心的關注,甚至還有兩位教授李明璁與林佳範遭到起訴,仍未引起社會普遍的共鳴。然而,「野草莓」學運,卻很有可能創下以「體制外運動」終結現行法律的紀錄。

九月九日,台北地方法院承審李明璁違反集遊法案的法官陳思帆,在即將宣判有罪或無罪的法庭,宣布停止訴訟程序,將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她認為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虞,甚至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此案奔走聲援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對暫停審案感到振奮,並表示大法官上一次解釋集遊法,即釋字第四四五號,是一九九八年的產物,但是二00九年十二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權利國際公約」生效後,大法官實在有必要對憲法在「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做出進一步闡釋。

李明璁案的暫告一段落,另一案林佳範案,原訂於九月三十日判決,然而法官同樣未作宣判,僅裁示「再開辯論」。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認為,這樣的決定顯然是受到李明璁案停止審判、申請釋憲的影響,法官不以有罪宣判,是集遊法欠缺刑罰正當性,以致判不下去,因此法官也是想根據釋憲進展來處理林佳範案。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是參與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野草莓學生於行政院外靜坐抗議,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集遊法第二十九條」之「首謀」起訴。一年多來歷經九次開庭,在辯護律師的爭取下,法官准許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於今年五月十七日出庭,闡述兩公約於集遊法的適用情形。

林鈺雄作證時強調,「大法官應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集遊法,重新檢討釋字第四四五號;法官則應經由公約友善之法律解釋,限縮集遊法及第二十九條」。此外,律師團亦再三重申「限縮使用」、「比例原則」、「和平集會之優先考量」。

台灣師範大學公領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林佳範,同樣是在陳雲林來台期間,在立法院前宣讀為集遊惡法送終的祭文,被檢察官起訴。

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曾投書媒體表示,李、林兩位教授的法庭訴訟策略,並非純粹為自己「脫罪」,而是將整個問題拉至憲法人權保障的高度,透過辯護律師與學者專家的出庭證言,讓承審兩案的法官暸解,雖「案情」不同,但所涉及者,是關乎我國言論、集會遊行等受憲法保障自由的大是大非問題。

黃國昌也讚揚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年僅三十,卻能有足夠的「憲法」視野與道德良心,不求趕快結案、交差了事,願意自找麻煩撰寫釋憲聲請書,確實讓關心自由人權及司法改革的有識之士動容。「普通法院小法官,雖無逕行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但祇要心中具有憲法意識,仍可在現行的違憲審查制度下,尋得捍衛憲法的出路。」

中國時報則在九月二十一日以社論稱讚陳思帆,「打破長期存在的司法鄉愿風氣,可說是空谷足音」、「這是法院法官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第一次挑選了一個上好的題材送入司法院」。

該社論也批評,數年來,「對於集遊法違憲的指責,內政部從來沒有重新修法的打算,這件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始終不動如山,連熟諳人權政策的江宜樺部長出掌內政部,也無不同,可見官僚體制輕忽的程度有多深」。

事實上,野草莓學生在中正紀念堂靜坐時,國、民兩黨均將集遊法列為第七屆立法院第三會期的優先法案,但是當年六月休會後,集遊法至今又在立法院躺了一年。︽新新聞︾於二00八年出刊的一一三三期報導提到,兩大政黨對修改集遊法口惠實不至,甚至各懷鬼胎,因為這對執政者來說比較有利,因此誰當政,都不願主動提出修正與廢除。

施明德率領的紅衫軍運動,從地院到高院,兩審均判決無罪定讞,是被以集遊法起訴判決無罪的著名案例。但是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指出,有許多小型集會仍受到集遊法的束縛,如訴求「反迫遷家園」的「沙烏瓦知部」成員,被判拘役十日;訴求「顧台灣修公投」的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有罪;訴求反反分裂法的史明,判刑六個月。

現在,法官把可能違反集遊法的判決權利交給大法官解釋,這除了法官陳思帆的魄力外,李明璁、林佳範兩位教授也「居功厥偉」。如果釋憲結果宣告集遊法違憲,那麼野草苺學運將會名留青史,因為是他們,才讓民主又往前邁進一大步。

<2010.10.07刊載於新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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