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整理:李彥謀
2010大法官評鑑意見與評分表(賴浩敏)
評鑑項目 |
評 鑑 意 見 |
評分 |
品德操守 |
加入台北律師公會會員之期間,並無遭台北律師公會處分或懲戒之案件。 其他領域亦無明顯品德瑕疵。唯在本次提名後,於司改會募款餐會上其夫人以五十二萬購買義賣品一件,引起非議。 |
6.5 |
學識能力 |
著作多為短篇、具體法律意見評論,並無較有系統性或深入之學術論著。 |
4.2 |
專業表現 |
共同創辦萬國法律事務所,聲譽卓著。 擔任中選會委員期間,對公民投票事務採取不利於直接民權行使之立場。 |
6.8 |
憲政認知 |
據聞在威權時期曾支持民主人權運動,其後並無資料可顯示其憲政認知之狀態。 |
6.8 |
人權理念 |
針對死刑問題,於日前公開表示「法務部是執法者,不是宗教家,一切要講求依法行政,既然死刑制度仍存在,就要依法執行;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的做法是宗教家的做法,連死刑都可不執行,那置法院審判於何地?」忽略人權公約的意涵,其人權與法治觀念恐待商榷。 |
6.5 |
司改政策 |
提名前沒有明確提出或支持特定司改政策。提名後在民間公聽會所提出基本方向的司改意見,與民間大抵一致。但是在行動上從未積極參與司改運動。 |
6.8 |
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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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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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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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 不推薦 |
2010大法官評鑑評分表(蘇永欽)
評鑑項目 |
評 鑑 意 見 |
評分 |
品德操守 |
1997年運用其影響力與關係,護航馬英九返回政大法律系任教。 NCC主委期間處理三中案,涉嫌違背主委職務違法圖利三中,遭行政院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 未充分揭露著作:對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以及爭議性言論著作未列入著作清單。 操弄官學間分際:隱匿其NCC主委身份,以政大教授名義為文批評大法官解釋。 |
2.8 |
學識能力 |
學術著作數量很多,曾獲多項重要獎項。 著作常有違反憲政民主及人權保障,甚至前後不一。 |
8.3 |
專業表現 |
NCC主委期間處理三中案,涉嫌違背主委職務違法圖利,遭行政院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偵辦。 NCC主委進退矛盾 |
5 |
憲政認知 |
反對政黨法,遲滯民主改革 黨派主義,支持威權統治,有明顯的政黨偏頗傾向,合理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存在、為「強人政治」辯護。 基於個人所屬利益立場的轉變,例如「對總統權限見解之轉向」、「NCC委員任命案的行政、立法間權力分立」。 |
2.3 |
人權理念 |
主張應基於防衛性民主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曾於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過程中出具專家意見書,反對取消檢察官的偵查羈押權,反對公民投票與直接民權的實施。 早期主張必須待政黨政治發展成熟後方能於我國施行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制度;敵視解嚴後多數之集會遊行,主張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包括民意機關,限縮人民藉由集會遊行影響公共決策的能力;也主張將審查及准駁集會遊行許可的裁量權交由警察機關行使,反對由較公正之組織進行裁量。 支持於國安法與集遊法中禁止人民集會結社,主張政府應禁止台獨言論進入集會遊行等意見市場。 |
1.7 |
司改政策 |
主張司法院毋須遵守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決議。以學者立場反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未來若出任司法院副院長,與既有大法官解釋衝突時應如何協調? 在檢察官羈押權問題上所表達的意見,顯示對檢審分隸原則的看法,存在相當的檢討餘地,且與司法院向來的立場及民間社會期待不一致。 |
4.8 |
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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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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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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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適任 非常不推薦 |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
最後平均分數 |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
9~10分:極力推薦(非常適任)(在所有六個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推薦(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推薦(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推薦(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