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彥謀、李英婷
一月二十四日晚上,監察院舉辦年終記者會,由監察院長王建煊與十八位監委與會,席間王建煊坦言,關於立法院正進行限縮監察權的修法事宜,確實在監院院會引發討論,對於如何解決可能導致的立監兩院職權爭議,王建煊再度展現「聖人」高度,希望兩院能以「愛心」解決。
被問到什麼是「愛心」,王建煊則不願深入說明,徒留空間與人想像。政學界對於兩院爭議,有所謂「釋憲」、「修法」或者「總統協調」等,立法院目前朝向修法,監察院可能要走「政治協商」。不過,王建煊坦承,憲法確實給予監院是「事後審查」,但何者為事後審查,則有不少解釋的範圍。
當天出席的監委們,似乎並沒有因監察權事件而感到困擾,多數仍認為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祇要不逾越憲法權限,並不會在執行監察事務時有所退縮。據悉,立法院在下會期可能將對此舉辦公聽會,屆時學政界恐會引發一場大辯論,頗讓外界期待。
由於本屆監委有些是來自社會團體的意見領袖,平時對於民生議題就十分積極,進入監院後不改其志,矢言要為民爭取福祉。加上監院曾經停擺六年之久,再次開張後獲得各界期待,同時部分民眾也對立委多沉浸於藍綠惡鬥感到不耐,遂寄希望於監察院,期盼監委發揮御史大夫的功能。
或許,這就是王建煊希望立監兩院委員共同以「同理心」看待對方,他也要求監委應檢討為何立委會提出修法的動作,是否監委查案不當?同樣的,立委若能從監委積極的態度來省視兩方,或能有所心得。
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任期有六年,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違失可以提案彈劾。但是王建煊也遺憾地說,監委彈劾公務員,還要送公懲會,等於是其轄下機關,對於監院的權威與效率的確有所影響。
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表示,行政權包含對政務官以及常任文官的行政處分,立法單位不能過問,媒體更不應該介入。然而,行政單位對公務人員的懲處,未必完全合情合理,所以監察權的設立,使其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代表人民追究公務人員的缺失。若是公務人員違法,就移送司法單位究辦;若有行政缺失,則以彈劾、糾舉、糾正等方式追究責任。
徐永明說,我國是採用五權憲法體制,不同於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希望五權能相互分立且制衡,藉由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權利,防止權力集中,造成專制。在西方各國所實行的三權分立裡,立法院權限幾乎祇有「立法」,但五權分立將西方國會的制衡權力一分為二,分授立法和監察兩個獨立機關行使。
徐永明認為,或許正因曾經同源,所以立法權與監察權有多處重疊之處,也使得立院與監院在執行權力時總是容易越權。以監察院來說,其擁有約詢和彈劾權,卻無質詢權;有調查權,卻無立法權;有審計決算權,卻無審議預算權。
「國會質詢權」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徵,徐永明強調,立法院可以對政府的行政首長所主管事務或行政政策提出口頭或書面詢問,要求後者加以回答或辯白,提供事實表明責任;而監察院僅擁有約詢權,在掌握公務人員涉及違法事證後,才得以發文約談,繼而啟動彈劾效力。
不過,目前監委行使調查權,仍有向行政單位提出書面詢問,然而所面臨的一個問題就在於,若是事後才開始調查,很可能出現像扁朝政務官涉及不法,彈劾時人已經下台或離職,此時再提出彈劾不但沒有及時性,更沒有實質效果,此種情況勢必會對政務人員產生苟且心態,這也是監院打老虎時最欠缺的時間問題。
有關調查權方面,徐永明解釋,監察院擁有「調查權」,但立法院僅有「調閱權」,調閱權的目的在蒐集相關議案的資料及意見,行政機關若有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可以拒絕。相反的,監委的調查權,就是行政部門或公務人員在犯罪事實成立時,有權強制扣押相關資料。
立法院的調閱權缺乏強制力,所以立委曾不斷要求增加調查權,也被批評為擴權。監委則因為沒有直接質詢權,又擔心可能的不法證據被湮滅,因此積極出手,卻被抨擊為凌駕行政權。有監委私下表示,是否僭越行政權,應該從調查的行為與做法去評估,不能因為有調查動作就對監委污名化。
事實上,若監察權得以充分發揮,對行政權浮濫可以產生制衡效果,甚至對問政不佳或見影就開槍的立委也有對照作用。祇是,在監察院率先釋出善意的同時,立委們要如何接招,人民正睜大眼睛。
<2011.01.27刊載於新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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